“總認為自己書記時間干得長,慢慢就變得狂妄自大、目中無人起來,思想一步步蛻化,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回想起自己的所作所為,佘樹祥后悔不已。近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道了江蘇省沭陽縣夢溪街道官西居委會原支部書記佘樹祥的違紀違法案例,佘樹祥因挪用公款、挪用資金、貪污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佘樹祥初中畢業后便一直在村里工作,從小隊會計一路走上村黨支部書記的崗位。轉折點發生在2010年,街道安排居委會發放一筆被征地農戶補償款,朋友徐某某這時找到了他,希望周轉10萬元錢用于急用,佘樹祥認為這種“小事”自己完全能夠當家作主,便自作主張將補償款借給了徐某某,而這一借就是7年之久。這期間,佘樹祥拆了東墻補西墻,把其他項目補償款發放給被征地農戶。挪用公款未被發現,這讓他膽子越來越大,在違紀違法道路上越走越遠。
在看似偶然的轉折點后面,其實隱藏著必然性。在一些村民眼中的他,“資歷老,在村里說一不二,誰的話也聽不進去了。村里的事情基本都是他一人當家作主。”長達20年“說一不二”,讓佘樹祥變得自負起來,許多原本需要集體討論表決的事,被他視作自己就能“當家作主”的小事,該履行的手續不履行,村委會成了他的“一言堂”。在這背后,是權力長期得不到有效約束。對農村基層干部的用權行為必須加強監督,要圍繞人、財、物等重點內容套上“緊箍”,確保民主程序得到有效履行,形成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的長效機制。
回看佘樹祥蛻變過程,輕視紀律規矩,視程序為擺設,大事小事自己說了算,無非依仗著是村黨支部書記、資歷老。無論是權力還是資歷,都來自于組織培養和群眾信任,任職時間長不是肆意妄為的借口。黨員干部必須時常檢視自我,在思想上嚴格自我要求,在黨性上強化自身修養,正確對待所謂的資歷,更好地服務群眾、回報組織。(《中國紀檢監察報》2020年12月17日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