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齡20年的川柏樹不翼而飛,執法部門在偵辦過程中卻避重就輕。近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道了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森林公安分局在執法工作中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因執法走形式、自我要求不嚴等,鄖陽區森林公安局局長王某被予以誡勉談話處理,區森林公安分局2名執法人員正接受審查調查。
看似簡單的一起盜伐林木、破壞生態的案件,偵辦過程卻錯綜復雜。在上級提級調查前,鄖陽區森林公安分局在主要物證缺失、重要涉案人遺漏的情況下,以濫伐林木作出行政處罰,草草結案。十堰市紀委監委協調市森林公安局成立聯合專案組提級調查后,迅速查清了鄖陽區青山鎮派出所教導員劉某某指使鎮福利院管理人員張某某、何某某盜伐林木的違法事實,涉案3人因涉嫌盜伐林木犯罪被刑事拘留。
濫伐和盜伐只有一字之差,卻有本質差別。一個案子為何有兩種完全不同的結果,問題出在哪?一方面,執法人員責任心缺失,沒有把群眾利益擺在首位,在調查過程中雖然詢問了相關當事人并對采伐現場進行了查看,但未能找到被盜伐林木,未確定盜伐株數及林木方量,也未能鎖定主要涉案人員,也沒有采取進一步調查措施。除此之外,調查中還發現,執法人員在該案調查期間,竟接受了主要涉案人之一青山鎮派出所教導員劉某某的宴請,在推杯換盞中吐露了案情。拿人手短、吃人嘴軟,鐵面執法無從談起,搞“擦灰式”執法、對客觀存在的問題“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也就不足為奇了。
身為執法人員,不能履職盡責,群眾自然不認可;不能廉潔自律,執法時自然沒有底氣。執法過程中,是敢于動真碰硬、一查到底,還是流于形式、走過場,甚至因私廢公,考驗著黨員干部的責任和擔當。對于“擦灰式”執法、執法走過場等問題,必須依規依紀依法嚴肅問責,倒逼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真正把該擔的責任扛在肩上。(《中國紀檢監察報》2021年03月17日 第03版)